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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改增视同销售主体有三类:限于单位、个体户、自然人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9:1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视同。

视同销售主体限于单位和个体户,不适用自然人(即其他个人)。

自然人如有细则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不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主体限于单位和个体户。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2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本条视同销售主体扩大到个人。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要视同销售】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27日):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主体限于单位和个体户。其他个人不视同销售】

总结:

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

同时,自然人视同销售也仅限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偿提供服务和货物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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