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视同。
视同销售主体限于单位和个体户,不适用自然人(即其他个人)。
自然人如有细则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不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主体限于单位和个体户。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2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意:本条视同销售主体扩大到个人。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要视同销售】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27日):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主体限于单位和个体户。其他个人不视同销售】
总结:
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
同时,自然人视同销售也仅限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偿提供服务和货物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