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个经济交易,民商法、税法与刑法均会作出自己的评价,固然评价的进入有先后顺序之分。民商法、税法和刑法都属于法律,彼此之间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这三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涵摄在宪法之下,彼此应保持法律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即使出现了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也应有协调的机制,不至于各说各话,南辕北辙,那就会败坏法律之权威与形象,更动摇法律的效率与衡平。
一、民商法的特质
1.形式:强调主体资格。
2. 实质:意思自治。
3. 边界:权利不得滥用。
4. 后果:赔偿/补偿。
二、税法的特质
1.形式:税收法定主义。
2.实质:纳税能力 (Ability toPay)。
3.边界:生存权保障与经济中立。
4.后果:行政罚。
三、刑法的特质
1.形式:罪刑法定主义。
2.实质: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3.经常越过边界侵入行政罚。
4.重刑主义立场。
5.刑法对民事行为进行评价,对征税行为也进行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最后评价。
四、民商法、税法与刑法之交集问题
交集的图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