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类进项的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除前文已经涉及的存货类资产外的长期资产,除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外,一般要通过摊销、折旧等方式逐步转换为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增值税法提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在口径上与会计准则大体一致,但略有区别:
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有形动产,如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工具、器具等,对应于会计系统中的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税法中的无形资产,对应于会计系统中的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
税法中的不动产,对应于会计系统中的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或持有待升值的不动产)。
二、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
(一)专用于四种不得抵扣情形的资产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含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策略:对于三类资产而言,尽管在取得当期可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长期资产对企业的贡献是长期的,持续的,因而存在以后允许抵扣的可能性。税法规定,后期允许抵扣要以前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为前提。因此,企业在购入三类资产时,无论当前用途为何,均应取得专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然后根据税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抵扣策略。
三类资产取得后认证抵扣前,如能明确划分、直接归属专用于四种不可抵扣情形的,如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机器设备;专用于境外免税工程的工具器具;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作为奖励;公司购建不动产专用于职工食堂或集体宿舍;全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公司购买的土地使用权等,企业应在专票认证后,申报抵扣,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出。
例1 :某施工企业所属10个项目均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2016年9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施工企业已在10月申报期前将该专票勾选确认,则应在10月申报期填报申报表如下: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0
借:固定资产 3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