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互换(掉期)业务增值税的征税方法的探讨
——营改增金融服务分析之三
掉期业务又称互换(Swap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某种资产的合同。掉期常包括利率调换、货币互换等。营改增之后如何确定掉期业务的销售额及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关系到税负的合理性,甚至可能影响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
案例一、利率互换业务
公司A和公司B拟向同一家银行C办理2年期贷款1000万元,A公司可以获得的固定贷款利率为4%或者6个月LIBOR浮动利率借款外加0.6%的固定利率;B公司可以获得5%的固定利率贷款或者6个月LIBOR浮动利率借款外加1%的固定利率。在C银行的协调下,三方签署了利率互换协议。假定,贷款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的LIBOR为:3.8%、3.3%、3.5%、3.1%、3%,有关情况如下表:
表1 筹资成本比较优势
表2 A、B公司借款利率互换比较
分析:
为了简便分析,如下只考虑其中一次LIBOR为3.5%情形(半年利息)。
表3 互换形式与实际利率及补差
业务可以用下图表示:
思路一:双方只就互换利率差额补给对方
1、C银行收取的利息及增值税
每半年向A公司收到的贷款利息:
1000*4%*0.5=2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06*6%=1.132万元;
C银行每半年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
只考虑20*7.12.31向B收取的利息:
1000*(3.5%+1)*0.5=22.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2.5/1.06*6%=1.2736万
2、A公司应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差额(只考虑20*7.12.31)1.5万元,
所收利息按贷款利息计算应交增值税:
1.5/1.06*6%=0.08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