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公司想将房产及土地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请问,营改增之前有没有税收优惠,没有的话要交哪些税?若营改增之后,有哪些税收优惠,又要交哪些税费?
专家回复:
以房产和土地对外投资,在营改增之前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被投资的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相应的不征收增值税的内容中,已经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继续免征。
除此之外无论是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专家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