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到地市级(含)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办理登报挂失手续。需使用挂失发票入账的纳税人,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新闻媒体签章的通知单(或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自然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其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具体地址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