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00: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5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分支机构”。

  二、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条。

  (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三)删除第五十五条中的“分支机构”。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四、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