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6号 )
申请条件: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务服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已进行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认定。
2.汇总申报的非居民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