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通知》中对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及汇算清缴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政策解读:
1.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国税发[2009]6号解读: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