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4-28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还责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条(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
2.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
(二)应税所得率标准
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