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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2: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514号        2008-05-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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