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关于请推荐第三批税收试点物流企业的函
商改司函[2007]185号 2007-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分两批对195家试点物流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政策。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欢迎。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扩大试点企业范围,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协商,拟启动第三批试点。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基本条件:符合《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无不良纳税记录;具有自开标纳税人资格。第一、二批试点企业的各地分支机构已享受总部的税收政策,不必推荐;各企业分支机构由企业总部所在地负责推荐。
二、推荐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地发展情况,推荐1-2家物流企业作为备选企业;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并加盖你单位公章;按照附表三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的有关税务情况,并请当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请于2007年12月15日前传真我司,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人:梁志君尹虹
电话:010-85226475,85226449
传真:010-65128957
电子邮箱:liangzhijun mofcom.gov.cn
附件一: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点击右侧下载)
附件二: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联系方式表(点击右侧下载)
附件三: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点击右侧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