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2007-09-0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