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2006]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3: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253号        2006-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