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374号 2005-04-26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4]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区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408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66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292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257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156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52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62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72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74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72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83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 53 | 湖北省襄樊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154 | 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89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 201 | 贵州省贵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15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57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 计 | 2,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