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45号 2004-02-18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北、贵州、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区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351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08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262 | 江苏省常州市 |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 346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214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32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40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75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54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57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68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 52 | 湖北省襄樊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120 | 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90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66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 110 | 贵州省贵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11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45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计 | 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