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87号 2004-12-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件废止。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