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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3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6: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7号         2003-12-08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60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120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6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80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80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80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140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80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250

北京市

合计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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