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7号 2003-12-08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所属单位 |
数额(万元) |
单位地址 |
1 |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
60 |
湖北省宜昌县 |
2 |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
120 |
河北省三河市 |
3 |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
60 |
四川省绵阳市 |
4 |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
80 |
江苏省仪征市 |
5 |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
80 |
广东省深圳市 |
6 |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
80 |
上海市 |
7 |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
140 |
北京市 |
8 |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
80 |
北京市 |
9 |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
250 |
北京市 |
合计 |
|
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