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68号 2003-08-2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田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3]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向长庆油田公司提供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规定,长庆石油勘探局向长庆油田公司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然后按照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并分别向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关于炼化产品生产单位是否模拟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挤不让”的原则,保持现有的利益格局,我们意见,对炼化产品生产单位暂不模拟计算进项税额,仍维持现有按炼化产品产量比例分配增值税的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