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27号 2003-05-01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等20种商品(详细商品名称及税则号列见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