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散件实行预归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函[2003]66号 2003-03-03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由于国产化优惠政策已经废止,海关不再对国家定点小轿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整车进行国产化率核定。考虑到汽车零部件、成套散件的进口量大,情况复杂,各关归类不易统一,为提高归类的准确性及相关的政策透明度,便利企业办理通关手续,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整机特征的预归类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按规定作出预归类决定。进口地海关对企业所在地海关预归类决定有异议时,应按有关规定报总署裁决。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