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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44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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