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4号 2002-04-05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郑州、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广东省内各分行(除深圳分行)可汇总到总行一并纳税。
三、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广发总行南海分行
阳江分行肇庆分行
中山分行广州分行
顺德分行茂名办事处
东莞分行河源办事处
惠州分行揭阳办事处
湛江分行汕尾办事处
台山分行郑州分行
珠海分行北京分行
清远分行上海分行
韶关分行南京分行
潮州分行杭州分行
汕头分行昆明分行
佛山分行大连分行
梅州分行沈阳支行
江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