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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05号        2002-01-2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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