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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4: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17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6]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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