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98号 2001-06-06
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南、江苏、广东、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入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法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
四、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福建兴业银行分行名单
1 |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
2 |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3 | 福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
4 | 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 |
5 | 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 |
6 | 福建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
7 | 福建兴业银行三明分行 |
8 | 福建兴业银行南平分行 |
9 | 福建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
10 | 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
11 | 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
12 | 福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13 | 福建兴业银行南京分行 |
14 | 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
15 |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
16 | 福建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
17 | 福建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
18 | 福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 |
19 | 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