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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7: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02号       2001-06-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不含稠油、高凝油,下同)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0元调整为每吨24元;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8元调整为每吨12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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