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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办税[1999]33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4:24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税[1999]334号        1999-11-03

  贝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4年03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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