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发[2003]126号 2003-04-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53号公告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本文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日息为0.02‰。
二、上述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