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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9]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4:5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3号       1999-03-16

  贝云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0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法规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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