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66号 1998-04-07
贝云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废止和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0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见附件)。
二、具体免税手续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