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9]59号 2009-09-23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2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附件2: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