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10号 1998-01-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中旅总社 | 435 |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中旅大厦 |
2 | 中侨总公司 | 78 | 北京西便门东里甲一号 |
3 | 中汽公司 | 23 | 北京朝阳区南湖渠 |
4 | 华侨饭店 | 15 | 北京北新桥三条五号 |
5 | 中旅大厦 | 33 |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 |
6 | 中饭公司 | 3 |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
7 | 中实公司 | 13 |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
合计 |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