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4号 1997-03-03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法规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
30 |
广东广州 |
2 |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
84 |
河北石家庄 |
3 |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
65 |
贵州贵阳 |
4 |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
20 |
湖南长沙 |
5 |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
15.8 |
江西南昌 |
6 |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
28 |
江苏张家港 |
7 |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
23 |
辽宁大连 |
8 |
柳州华兴公司 |
10 |
广西柳州 |
9 |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
16 |
北京 |
10 |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
35 |
北京 |
11 |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
8.7 |
河北怀来 |
12 |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
8.7 |
陕西西安 |
合计 |
3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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