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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6: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4号         1997-03-03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法规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

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

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

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

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

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

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

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

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

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35

北京

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

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计

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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