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发[1991]36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50:03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1]36号    1991-02-13

  贝云提示——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法规“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法规已经到期。

  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

  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