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公告[第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第69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我厅组织力量于2017年8月16日至10月12日,先后对青海理泉会计师事务所、青海裕程会计师事务所、青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公告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2月5日
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公告
一、青海理泉会计师事务所
经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存在部分业务风险评估程序不完善、往来款项函证、资产监盘程序不到位;个别审计报告对重大事项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充分;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等问题。
要求该所补充、补齐、补全相关手续和书面原始要件,健全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机制,限期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厅会计处。
二、青海裕程会计师事务所
经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存在部分审计项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不恰当;部分验资业务审验内容不完整,实施审验程序不到位、获取证据不充分;审计和验资业务质量控制不到位,以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要求该所限期整改,补充完善风险评估程序、补充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补充披露有关事项及证明,落实三级复核职责,并认真进行全面自查。整改结果限一个月内书面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厅会计处。
三、青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经检查发现,该事务所部分业务存在风险评估程序不完整、往来款项函证、资产监盘程序不到位;个别审计报告对重大事项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充分;部分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问题。
要求该所限期纠正,完善相关基础依据,对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并函告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限于一个月内书面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厅会计处。
(公告时间: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