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财监函[2021]461号 2021-7-23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2021年8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集中整治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严肃查处“无证经营”“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二、监督检查方式和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财政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定的对象以及通过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的、被投诉举报的、日常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和存在违规线索的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除外)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协网站进行查前公示。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针对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及具体业务项目质量等情况。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行为予以关注,重点是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关注存在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列入监督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监督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2.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
3.业务清单及相关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
5.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工资薪酬发放等资料;
6.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注册会计师若不能亲自到检查现场核实确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时,必须提供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不能到达现场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机票火车票、住院通知等。
7.自查报告;
8.其他资料。
联系人:赵淑平常力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024-23496702
附件: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XX会计师事务所XX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X〔2021〕XX号)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对自身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检查(财政部门或省注协,下同)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上次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针对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控制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上一次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二)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2020年度审计项目在上一次检查中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措施和惩戒等,需逐条列出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接受省财政部门和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接受其他相关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