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各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友情提醒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安排好纳税申报事宜,现将各月申报期公布如下:
注:在实际执行中若有变化,以实际变化后的通知为准。
月份 | 涉及应申报缴纳税种 | 调整后的纳税申报期 | 申报期适逢节假日及放假时间 | 说明 |
1月 | 按月(按季)申报增值税、按月(按季)申报消费税、按季(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按月(按季)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1月1日-15日 | 元旦 | 申报期内1日为元旦假期,假期未达到3天不延长申报期 |
1月1日放假 | ||||
2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2月1日-22日 | 春节 |
申报期内15日至21日为春节假期,申报期顺延7天至22日(春节假期 在1日-15日为1个工作日,因此申报期顺延1个工作日至22日) |
2月15日至21日放假 | ||||
3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3月1日-15日 | ||
4月 | 按月(按季)申报增值税、按月(按季)申报消费税、按季(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按月(按季)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4月1日-18日 | 清明节 | 申报期内2日-4日为清明节假期,申报期顺延3个工作日至18日 |
4月2日至4日放假 | ||||
5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5月1日-15日 | 劳动节 | 申报期内1日为劳动节假期,假期未达到3天不延长申报期 |
4月29日-5月1日放假 | ||||
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 至5月31日 | |||
6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6月1日-15日 | 端午节 | 端午节假期不在申报期内,不延长申报期 |
6月16日至18日放假 | ||||
7月 | 按月(按季)申报增值税、按月(按季)申报消费税、按季(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按月(按季)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7月1日-16日 | 申报期15日遇法定假日(星期日),顺延1天至16日 | |
8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8月1日-15日 | ||
9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9月1日-17日 | 中秋节 | 申报期15日遇法定假日(星期六),顺延2天至17日。中秋节假期不在申报期内。 |
9月22日至24日放假 | ||||
10月 | 按月(按季)申报增值税、按月(按季)申报消费税、按季(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 | 10月1日-24日 | 国庆节 | 申报期内1日-7日为国庆节假期,申报期顺延7个工作日至24日 |
10月1日-7日放假 | ||||
11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11月1日-15日 | ||
12月 | 按月申报增值税、按月申报消费税、按月预申报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申报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 12月1日-17日 | 申报期15日遇法定假日(星期六),顺延2天至17日。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