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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发[2017]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7:05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发〔2017〕7号                  2017-12-07

贝云提示——依据沪财发[2019]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7日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2017-12-20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7〕7号

  一、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义是什么?

  答: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本市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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