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 2016-7-21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用石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5吨。
二、建筑用砂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吨。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
关于《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已于近日下发,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本市建筑砂石的单位换算标准作一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建筑用石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5吨。
2、建筑用砂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吨。
三、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日期与上述两个文件同步实施,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