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国税发〔1995〕280号 1995-10-01
贝云提示——依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5)3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重视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保管发票情况应经常督促、检查,从根本上减少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情况的发生。
2、各级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如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应在案发的当天向辖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3、《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情况统计季度表》(见附件)从七月一日起,按季由各市局、分局、园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新区财税局汇总填报,于季后十日内报市局一处。
附件:1、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3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县区、保税区发)
2.“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情况统计季报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