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地税地[2007]24号 2007-06-12
沪地税地[2007]2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贝云提示——
1.依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后续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本市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房)的认定,一律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确定的标准执行。(此条废止)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内容废止),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