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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7]22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0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227号                   1997-10-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国有土地转让中涉及的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把握控管环节 为了实现土地增值税的有效控管。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和免税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按照规定办理完税和免税手续,及时签发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附件一、二)。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要严格加强完(免)税证明管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在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免)税证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凡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具完(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有步骤地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为了加强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主管地税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个别纳税项目,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土地增值税。具体代征税业务的范围和批准手续等有关生管问题,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付给土地管理部门代征手续费,并对代征税业务进行纳税辅导,负责检查代征单位政策执行及纳税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立定期咨询制度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不断研究解决控管中的问题,建立双方定期咨询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土地交易及地价的变化情况;核对完(免)税证明开具与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上报代征税款入库情况等。建立定期咨询制度,是双方互通信息、核实情况、检查工作质量、搞好源泉控管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地局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办法,并不断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相互支持,积极合作”的原则,认真地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二、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附件一: 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 土地、房管局(交易所) 县(市、区)局: 税完字 号 市(地)局: 税完字 号 省 局: 税完字 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性质 备 注 受让单位名称 房地产类型 转让项目 房地产座落地点 协议合同号 转让面积及套数 m2 套 计税项目 转让收入 (预收房款) 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 税率 完税额 税款所属时间 经办人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 机关意见 该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事项已办完毕,符合要求,请予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按计税项目一项一开。 

2、本证明有关栏目与计税资料的内容应一致,连同过户资料由纳税人交土地、房管部门 

3、“房地产类型”栏应分类填写土地、普通住宅、其它房产、旧有房产等 

4、“计税项目”栏按整栋楼号或整体房屋详细填写。 

5、金额标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附件二: 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 土地、房管局(交易所) 县(市、区)局: 税免字 号 市(地)局: 税免字 号 省 局: 税免字 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性质 备 注 受让单位名称 计税项目 房地产座落地点 转让面积及套数 m2 套 立 项 文 号 转让收入 申请减免税额 减免税所属时间 符合减免税何项规定:

经办人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 机关意见 符合免税规定,请予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按计税项目一项一开。 

2、本证明有关栏目与计税资料或免申请的内容应一致,连同过户资料由纳税人交土地、房管部门。 

3、计税项目应详细填写。 

4、“房地产座落地点”应具体准确填写。 

5、金额标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 征管 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印发 

打字:万晅程 校对: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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