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4]223号 2004.8.2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为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后续文件——
豫地税函[2007]1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10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