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福建旭禾米业有限公司列入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7]3号 2017-1-3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将福建旭禾米业有限公司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可享受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