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地税公告[2016]9号 2016-12-3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加强国地税征收管理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实施意见》(浙国税发[2016]41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地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地税联合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具体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件),对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国地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四、国地税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小水电 | 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附件2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解读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拟于近日发布《丽水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并与2017年1月1日期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实施意见》(浙国税发〔2016〕41号)第三点全面把握合作规范的主要内容第23条“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精神,要求国地税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统一应税所得税率水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经国地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联合起草了《丽水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国地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国地税
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地税联合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对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国地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细化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四、国地税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