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市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5-27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之规定,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丽地税征[2011]113号)进行了修改,现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一、丽水市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序号 |
行业项目 |
附征率% |
1 |
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钢材、水泥、煤炭、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杂志、报纸、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用薄膜、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冰箱、彩电、空调 |
0.4 |
2 |
批发和零售业:其他商品 |
0.8 |
3 |
采矿业、制造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 |
0.8 |
4 |
建筑业 |
2 |
5 |
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转让)、娱乐业(不含电子游戏)、寄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
1.5 |
6 |
电子游戏、小水电 |
2.25 |
7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不含营业用房租赁)、广告业、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文化体育业、社会办学、交通运输业(不含货物运输、客运车辆)、医疗服务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服务业(不含寄售) |
0.8 |
8 |
营业用房租赁 |
1 |
9 |
货物运输 |
1.5 |
10 |
客运车辆 |
0.5 |
二、本公告适用于丽水市级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账建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减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丽地税征[2011]11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