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预算管理调整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国税函[2016]261号 2016-5-27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要求,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各占50%,为确保分享比例调整工作及税款征缴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问题
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后,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山东省《关于贯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调整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各市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各市应及时部署,确保新的预算科目和分享比例的正确使用。
二、系统调整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12::00-6月1日8:00,省局统一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新预算科目、分享比例进行设置,同时对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种核定信息统一进行调整。
2016年6月1日8:00-12:00,各基层国税机关对辖区内的特殊分享比例企业(包括省级收入企业、市级收入企业及其他使用特殊分享比例的企业)进行税种核定信息调整。
三、增值税税款征收缴库时限
(一)5月27日,各征收单位须完成增值税税款退库工作,并协调当地国库于5月30日前完成所有增值税退税业务。未完成的增值税退税业务,各单位应及时作废原收入退还书, 6月1日8:00以后重新办理。
(二)5月30日前,各单位须协调当地国库,完成当月免抵调库工作。
(三)5月30日-31日,各单位须停止办理POS机刷卡缴纳增值税业务,6月1日8:00起恢复。
(四)5月31日,各单位须停止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增值税税款缴库业务,6月1日8:00起恢复。
(五)5月31日12:00起,各单位停止办理增值税征收业务(包括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各种形式),6月1日8:00起恢复。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将5月31日暂停办理增值税业务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广大纳税人、各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开发票网点,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避免负面舆情发生。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监督管理,及时结报,确保5月31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解缴入库,避免增值税出现在途税金、待解税金。
(三)切实加强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确保金税三期系统中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与国库核算数据完全一致,保证税收收入的准确核算。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局联系。
省局联系人
收入规划核算处孙斌 0531-85656320
纳税服务处肖冰 0531-85656223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汤玉安 0531-85656663
信息中心李晓峰 0531-856565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