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电〔2013〕19号 2013.12.17
贝云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电[2009]1号),现就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规定,给予我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按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办理。
二、“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