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五大基地重点项目在建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3]285号 2013-11-20
贝云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我区五大基地建设,解决其在建期间无经营收入,建设周期长、资金压力大、缴纳土地使用税困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规定,经研究,对纳入自治区发展规划的五大基地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3年。
五大基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建设的,符合清洁能源输出,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型产业,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五大基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在建期间是指五大基地的重点建设项目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生产的期间,已投入生产的项目不在免税范围之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